(一)申请对象资格条件
(二)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
常住户口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要遵循“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限定面积”的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住宅:
1.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上述4~7项各镇街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及时报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备案;经认定D级及以上的危房户、受灾户、已入库且经认定的地质灾害受威胁户、建档立卡脱贫户、特困户等的农村建房申请,作为优先审批人群,优先给予审批保障,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虽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或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
4.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5.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有偿退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6.“一户多宅”的;
7.拟建用地范围不符合宅基地面积或层数标准的;
8.申请范围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9.其他经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4.原住宅没有不动产登记证的,可提供权籍调查报告(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土地来源依据(审批单、村委会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原“宗地图”、土地罚没款发票等)及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表,经本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委会出具的“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证明,镇街自然资源部门地类确认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事一议认定。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
(六)合理规范相邻权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以下情形应当取得相邻所有权人一致同意:1.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房屋朝向一致的,左右建筑山墙之间距离在2米以内(含2米),前后建筑间距在6米以内(含6米);2.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房屋朝向不一致的或不完全一致的,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间距在6米以内(含6米)。应当取得相邻人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情形之外的其它情形(包括旧房翻建同时满足原址(原滴水)、原高度、无共墙的情形),无需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相邻权利人对村民宅基地申请有异议的,由镇街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牵头,10日内组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协调未成的,由包村镇领导组织镇村相关人员在20日内进行调解(有条件村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包村镇领导10日内出具最终调解决定书(调解结论需经镇街主要领导同意),作为个人建房报批四邻确认、公示结论的依据。
(七)城镇开发边界内危房翻建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批准建房,对国土空间规划保留为村庄建设用地的,支持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确需重建的,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村(居)集体同意,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所属镇街参照农村“一户一宅”建房要求,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后,所申请的危房翻建必须是原址坐标范围内。
二、优化审批流程
各镇街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和线上审批平台应用等工作,召集人由镇街党委(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镇街部门联审通过后,提交镇协调机制集体研究通过,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审批流程如下:
(一)利用旧宅基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及经农转用新增建设用地的
1.村民申请。村民通过惠民宝农村建房审批板块自主申请。
2.村级初审。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宅基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示,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公示材料。
3.镇街部门联审。村级审核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镇街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镇街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实地联合审查。镇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镇街住建部门负责审查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资格条件、旧宅基地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4.镇级审批。镇街相关职能站所联审通过后,镇街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涉及拟占用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其他情形的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镇街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区人民政府依程序批准。经批准同意的,且完成上述第(一)点4个程序后,镇街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农村既有自建房改扩建(含加层)的,要依法审批,经结构安全性鉴定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强化批后监管
各镇街要加强批后监管,突出相关制度落实,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为批后监管第一责任人,镇街包片领导每周应组织驻村工作队、村土地协管员和包组干部对辖区内建房情况进行100%全覆盖巡查,发现违建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村书记、主任负责落实巡查、报告、劝阻责任,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动监管。
(二)规范监管程序
1.开工申请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无旧宅基地的除外),完成旧宅自行拆除(上传照片)或者先建后拆(上传申请人与镇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的三方协议、申请人承诺书)后,即可申请放样预约。
2.实行“四到场”制度
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四到场”要求,及时统筹工作力量,在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施工关键环节、住宅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到场监管,每一次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核查核实,做好巡查记录。
一是审查到场。
见“部门联审”部分。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镇街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所等单位在受理村民建房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是放样到场。村民在平台放样预约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镇街包片领导组织相关职能站所到现场进行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并上传平台,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三是施工到场。村民建房开工后,在底梁、一层、二层、封顶、竣工等关键节点,村书记、主任牵头负责,各镇街包片领导组织包片干部、相关职能站所按照监管职责到施工现场,查验建房是否按照批准面积施工、是否存在施工安全隐患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杜绝产生少批多建、超层等现象。同时到场人员认真填写相关记录表,明确巡查结论及签字确认,做好图表留档,并将相关检查情况、照片、表格等资料实时上传平台。存在问题未完成整改的,镇村管理人员不得允许建房户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视同“两违”建房处置。完成整改的,镇村管理人员及时组织监管责任人现场复查,上传复核结论。
四是验收到场。村民建房竣工1个月或接到群众竣工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各镇街包片领导组织包片干部、相关职能站所到现场对建房情况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进行建房,是否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并将相关图片材料实时上传平台。
在农房建设竣工验收通过后,属地镇街应指派专人,将相关房屋信息及时录入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接受房屋安全全覆盖监管。
3.严格挂牌施工
各镇街要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规定。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醒目位置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工匠带头人(或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建筑立面图和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两违”监管
未经审批(含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先建后批等)和超审批范围(含移位、超占地面积、超建筑面积、超层数建设等)的农村建房属于“两违”建房、由属地镇街负责处置。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纳入镇、村常态化监管,村民建房自申请开工一年内未申请竣工验收的,纳入镇、村“两违”监管对象,发现违规加层等“两违”的属地镇街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开具整改通知单督促整改,同时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引导村民使用旧宅基地或使用存量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镇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搬迁后,须在2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同步办理新房首登和旧房产权注销手续;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镇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在2个月内督促村民自行拆除到位,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镇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2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设立由区领导牵头、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日常协调、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平台推广应用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住建局配合。每2月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各镇街宅基地审批及批后监管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每2月听取1次督查汇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镇街要完善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召集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日常工作;切实依法履职,充实健全乡村宅基地管理队伍,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以本通知为主。
编辑者:闽小房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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