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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清龙的申请,于2024年3月4日裁定受理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并指定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为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案情简单,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向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仪莘路897号万通速8酒店A栋四层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邮编:351106;联系人:方律师、李律师;联系电话:13030851950、15205951567;电子邮箱:734811233@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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