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笏石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秀屿区电商一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电商一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土地征收范围涉及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篁山村,具体为:东至丙仑村丙店、南至前进路、西至东圳水渠、北至东圳水渠(以红线划定范围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笏石镇丙仑村集体土地0.362公顷:农用地0.362公顷(耕地0.31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9公顷);
拟征收笏石镇篁山村集体土地0.1722公顷:农用地0.1722公顷(耕地0.1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2公顷);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534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实施秀屿区电商一路项目。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4.6万元/亩。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青苗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标准1800元/亩进行补偿。
2.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等文件规定和笏石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1.本方案制定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2.涉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的笏石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安置。
六、社会保障
农村集体耕地征收经批准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2007年全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补充通知》规定的标准),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纳入莆田市秀屿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工作范围。
七、土地征收的实施
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秀屿区人民政府委托笏石镇人民政府按方案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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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涵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福建沪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预申请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征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福建沪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预申请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福建沪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预申请项目,位于涵江区三江口镇新兴村。
二、 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涵江区三江口镇新兴村集体土地7.5621公顷,其中:水田0.5653公顷、沟渠0.1471公顷、坑塘水面3.6857公顷、田坎0.0135公顷、农村道路0.2343公顷、设施农用地0.0960公顷、村庄0.1190公顷、采矿用地0.1786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065公顷、其他草地2.5161公顷。拟征收涵江区三江口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0.1470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414公顷、其他草地0.1056公顷。拟使用国有河流水面0.2855公顷。
拟征收土地3.3622公顷,其中:沟渠0.1471公顷、坑塘水面2.6862公顷、田坎0.0135公顷、农村道路0.2343公顷、设施农用地0.0960公顷、采矿用地0.1786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065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新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土地0.1470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414公顷、其他草地0.1056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三江口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三江口镇新兴村、三江口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9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其他农用地0.6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草地0.65。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面房屋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执行。房屋拆迁由涵江区三江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89人(其中劳动力人口656人),其中发放安置补助费989人,采取社会保障安置170人。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三江口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三江口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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