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现将国投·新涵首府未售车位共计673个停车位对外公开征集意向承租人,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标的物概况
本次对外出租的车位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塘北路国投·新涵首府小区地下负一层,总数量为673个。
二、招租要点
1.承租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租人可一次性向我司租赁一个或多个车位。
2.租金单价:
本次车位租金为150元/个·月。
3.租赁期限:1年至3年。
4.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以现金缴纳或转账方式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租金仅含税金,不含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5.租赁押金:本次租赁押金,长期租赁的按三个月租金总额收取(即450元/个),租赁押金须于签订租赁合同前交纳,临时租赁不收押金。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或终止后,由承租人向招租人提出退还租赁押金的书面申请,在承租人已归还该租赁标的,并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应付费用且无其他未了事宜后的15个日历天内,招租人将该笔款项无息退还至承租人账户(该账户须在书面申请中体现)。
6.房产用途:可作为车位性质用途或经法律法规允许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使用范围。
三、公开征集公告时间
公开征集公告时间:2026年2月26日——2029年2月25日。
四、签约时间及地点
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拨打咨询电话7979090,或前往国投·新涵首府物业中心咨询详细情况。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 车位租赁协议(长期)
3. 车位租赁协议(临时租赁)
福建省海峡置业有限公司
2026 年3月16日
授权委托书
福建省海峡置业有限公司:
兹委托 ,身份证号码: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参与贵公司 的相关事项,对委托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该招租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车位租赁协议范本
甲方(出租方):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海峡商务中心2号楼2501室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 项目位置 负一层地下车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车位状况
1. 项目位置 负一层(编号: )停车位。(具体位置详见车位附图标注)
2.车位状况:车位的交付条件以甲方交付时的实际状况(正常使用)为准,乙方承诺对甲方实际交付的车位状况(含面积、位置及周边环境等)不持异议。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协议所确定的租赁车位仅限于停泊小型车辆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若经发现乙方将车位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的租赁押金。
三、车位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为人民币 元/个·月,车位租金采取按年交纳方式,即 元/个·年,乙方应当于每计租年度的第一个月内交清。第一年度租金应在本租赁协议签订时随押金一并交清。租金仅含税金,不含管理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租赁押金:人民币 元/个,乙方应当在租赁协议签订前一次性支付租赁押金,待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甲方在确认乙方已缴清所有费用,归还该租赁车位且无其他未了事宜后,将剩余租赁押金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
五、车位的使用
1.租赁车位仅限于乙方停放符合该车位可停放的小型车辆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乙方不得在车位或停车场内进行车辆清洗,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围挡、封闭、割断等)改变车位的现状。
2.乙方应当按甲方及物业公司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车位,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相应车位,并保证所停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车位面积,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并应于车辆停放妥当后立即离开停车场。
3.乙方保证在车位停放的车辆内不得留置人员或动物。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进入停车场。若乙方车辆内置或携带的危险物品引发任何事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4.双方明确,双方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仅为有偿使用场地的关系,并非保管关系,本车位内停放车辆、车内物品及人员的损坏,丢失以及乙方进出车位和地下停车场发生的刮蹭、碰撞等事故,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六、双方责任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发票及收款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开户银行:xxxxxxxxxxxx)。
2.甲方或物业公司出于对车位的维修、安全、防火等需要,经事先通知乙方后,可对本车位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甲方或物业公司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通知乙方直接对本车位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通知乙方。
3.甲方同意乙方在其租赁的车位上安装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充电桩,用于乙方自有电动汽车充电。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车位正式启用前,向所在楼盘的物业管理单位提交充电桩安装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桩品牌、型号、安装位置、电源接入方式、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资料,待物业管理单位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安装。
4.乙方必须聘请具备相应电力工程安装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充电桩安装作业,施工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电气安装的安全规范及操作规程。施工期间,乙方应确保安装作业不对车位及周边公共区域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造成损坏,若因施工原因导致任何损坏,乙方应负责立即修复或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交纳租金且超30日历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收回车位,乙方所交纳的车位押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6.乙方同意车位租赁期内,由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车位的物业管理,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协议期内,乙方须按时足额向物业公司缴纳水、电公摊费用及车位管理费。
七、其他约定
1.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政策性调整变化或上级部门要求收回等因素,造成本协议不能执行或损失的,双方均不视为违约,互不追究责任。
2.如甲方因自身原因(含车位销售、企业改制、产权划转等)无法继续租赁上述车位予乙方的,甲方应提前30日历天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选择解除本协议或由乙方选择甲方在同小区的其余产权继续承租;若选择解除本协议的,租金按实结算,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3.租赁期满一年后,如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乙方应当提前30日历天书面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租金按实结算,已交纳的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否则视同违约,已交纳的押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 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位租赁协议(临时租赁)
甲方(出租方):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海峡商务中心2号楼2501室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将位于 项目位置 负一层(编号: )停车位租赁予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位状况:
车位的交付条件以甲方交付时的实际状况(正常使用)为准,乙方承诺对甲方实际交付的车位状况(含面积、位置及周边环境等)不持异议。
二、租赁期限:共 个月,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 元/月,合计租金 元,租金无递增,无租赁押金。
2.租金支付: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支付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本次租金为一次性收取,乙方若提前退租的,租金不再据实结算及退还。租金仅含税金,不含管理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车位使用
1.租赁车位仅限于乙方停放符合该车位可停放的小型车辆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乙方不得在车位或停车场内进行车辆清洗,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围挡、封闭、割断等)改变车位的现状。
2.乙方应当按甲方及物业公司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车位,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相应车位,并保证所停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车位面积,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并应于车辆停放妥当后立即离开停车场。
3.乙方保证在车位停放的车辆内不得留置人员或动物。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进入停车场。若乙方车辆内置或携带的危险物品引发任何事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4.双方明确,双方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仅为有偿使用场地的关系,并非保管关系,本车位内停放车辆、车内物品及人员的损坏,丢失以及乙方进出车位和地下停车场发生的刮蹭、碰撞等事故,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五、双方责任: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发票及收款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开户银行:xxxxxxxxxxxx)。
2.甲方或物业公司出于对车位的维修、安全、防火等需要,经事先通知乙方后,可对本车位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甲方或物业公司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通知乙方直接对本车位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通知乙方。
4.乙方同意车位租赁期内,由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车位的物业管理,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协议期内,乙方须按时足额向物业公司缴纳水、电公摊费用及车位管理费。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政策性调整变化或上级部门要求收回等因素,造成本协议不能执行或损失的,双方均不视为违约,互不追究责任,租金按实结算。
2.如甲方因自身原因(含车位销售、企业改制、产权划转等)无法继续租赁上述车位予乙方的,甲方应提前3日历天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选择解除本协议或由乙方选择甲方在同小区的其余产权继续承租;若选择解除本协议的,租金按实结算。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 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辑者:闽小房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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