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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为实施涵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听证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PTHJZ-2023项目,为特殊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征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PTHJZ-2023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PTHJZ-2023项目,位于涵江区三江口镇新兴村。
二、 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涵江区三江口镇新兴村集体土地1.2169公顷,其中:沟渠0.0985公顷、村庄0.0123公顷、采矿用地1.1061公顷。土地使用权人全部为新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以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三江口镇新兴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其他农用地0.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执行。房屋拆迁由涵江区三江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三江口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三江口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 02 -
南日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
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为秀屿区南日镇海山社区和石盘村,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秀屿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迁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适用前提及说明
(一)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商不成的,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方案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三)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其征迁补偿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7〕37号文件执行(附件1)。
(二)征收土地上果树和果苗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附件2、3)。
(三)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附件4)。
第五条 特殊情形
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方案的基础上,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六条 认定小组
由南日镇人民政府根据抽调人员研究确定认定小组,组长由科级领导担任,成员由镇、村干部、区直抽调人员组成。南日镇人民政府授权征迁组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及调查摸底、思想动员、土地及房屋的丈量评估、土地补偿款发放、征迁洽谈、协议签订等工作并对相关材料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附则
本方案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土地各类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5.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征迁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征用土地各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地类 调整系数 |
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 补偿费 |
||
土地补 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
耕地 |
1.00 |
18000 |
27000 |
45000 |
1800 |
鱼塘(原为耕地) |
0.65 |
11720 |
17580 |
29300 |
/ |
果园 其他经济林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盐田 |
0.60 |
10800 |
16200 |
27000 |
/ |
非经济林地 其他农用地 其他草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
0.40 |
7200 |
10800 |
18000 |
/ |
附件2
征用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种 类 |
已产果 (元/㎡) |
未产果 (元/㎡) |
备 注 |
龙眼、荔枝、橄榄 |
55 |
35 |
大苗15元/株 中苗10元/株 小苗5元/株 |
枇杷、柑橙、柚、木瓜、香蕉 |
35 |
20 |
大苗10元/株 中苗8元/株 小苗5元/株 |
芒果、红柿、桃李、杨梅、番石榴等其他杂果 |
25 |
15 |
大苗8元/株 中苗6元/株 小苗4元/株 |
说明 |
1.果树补偿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地块的果树覆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率不得超过100%,超过的按10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以内(含1㎡)按果大苗补偿; 3.高度在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70厘米(不含70厘米)以下为小苗。 |
附件3
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亩
种 类 |
规格 (株高) |
补偿费 (元/亩) |
备 注 |
龙眼 荔枝 橄榄 |
35㎝以下 35-75㎝ 75-125㎝ 平均超125㎝ |
2800 3300 4200 5300 |
|
番石榴 和其他 杂 果 |
35-85㎝ 85-150㎝ 150-200㎝ 200-250㎝ |
1700 2100 2500 3100 |
高35㎝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葡萄 |
未产果 已产果 |
4600 6500 |
合理株树230株/亩 |
芒果 |
30-70㎝ 70-140㎝ 140-200㎝ 200㎝以上 |
2800 3500 4400 5500 |
高3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枇杷 红柿 |
50-75㎝ 75-125㎝ 125-185㎝ 185㎝-初产 |
2200 2600 3300 4200 |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桃李 柚橙 |
50-100㎝ 100-150㎝ 150㎝、 以上初产(密植) |
1800 2200 3000 |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香蕉 |
40-120㎝ 120-160㎝ |
1300 2000 |
高4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草莓、西红柿、辣椒 |
3000 |
未产果的减25%补偿 |
|
备注 |
附件4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名 称 |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蛏、蛤(滩涂) |
亩 |
5000 |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
吊蛎 |
亩 |
5625 |
包括设施 |
虾、蟹 |
亩 |
6250 |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鳗鱼池 |
亩 |
7500-10000 |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精养鱼池 |
亩 |
3750 |
设施、设备齐全 |
网箱养殖 |
箱(大) |
2625 |
包括网箱补偿600元 |
网箱养殖 |
箱(小) |
1875 |
包括网箱补偿400元 |
青蛙养殖 |
亩 |
4375 |
|
一般鱼池 |
亩 |
1875 |
|
备注 |
海域部分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 |
附件5
征迁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单 价 |
备 注 |
|
统 拆 |
自 拆 |
||
砖围墙 |
45元/㎡ 36元/㎡ |
31.5元/㎡ 26.1元/㎡ |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18墙取下限。 |
石砌围墙 |
57元/㎡ |
33元/㎡ |
|
石埕 |
46.5元/㎡ |
27.8元/㎡ |
|
夯土围墙 |
18.6元/㎡ |
毛石基础 |
|
砖埕 |
33元/㎡ |
||
水泥埕 |
37.5元/㎡ 46.5元/㎡ |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限。 |
|
露天洗衣台 |
500元/个 |
||
露天厕所 |
200元/坑 |
||
家用柴煤灶 |
单口600元/个,双口1200元/个 |
||
厨房水池 |
300/个 |
||
电话移机费 |
58元/部.次计 |
||
有线电视移机费 |
200元/户.次计 |
||
说明: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 |
附件6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结构规格 |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挡土墙 |
条石浆砌 |
立方米 |
200 |
|
挡土墙 |
条石干砌 |
立方米 |
170 |
|
挡土墙 |
块石浆砌 |
立方米 |
180 |
|
挡土墙 |
块石干砌 |
立方米 |
140 |
|
涵洞 |
石材浆砌 |
立方米 |
200 |
|
田间石井 |
机井 |
□ |
1500 |
|
石砌 |
□ |
1500 |
||
砖砌 |
□ |
1500 |
||
水泥井壁 |
□ |
1500 |
||
庭院水井 |
石、砖等 |
□ |
2000 |
|
石大井 |
石砌 |
立方米 (石方) |
350 |
直径大于3米单价减半 |
沼气池 |
立方米 |
200 |
||
砖石粪池 |
砖、石 |
格 |
300 |
|
菇棚 |
有种植材料 |
平方米 |
45 |
|
无种植材料 |
平方米 |
30 |
||
坟墓 |
水泥、砖、石构建 |
具 |
2000 |
|
土堆 |
1500 |
|||
钵装 |
1000 |
|||
无主 |
800 |
|||
说明: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有关征迁补偿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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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看房电话:1805958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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