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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拆迁地图丨月塘、古山、大学城、坝津...又一波人身价要涨!

2019-07-10 20:12:36    闽小房莆田     原创观点    

拆迁

总能牵动无数莆田人的心

今天,小房人为大家整理了一下

6月份相关的拆迁信息,

看看有你家吗?



城厢区



征收范围:城厢区华亭镇西沙村、月塘南片区、洋西村、泗华村


1.城厢区华亭镇西沙村6.3335公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厢区2019年度第三批次征收土地的公告

(莆市公〔2019〕20号)


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9〕531号文批准征收土地合计6.333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城厢区201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9-03-01为工业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城厢区华亭镇西沙村园地4.7534公顷、其他农用地0.43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435公顷,合计征收土地6.333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厢区201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531号文批准的莆田市城厢区2019年度第三批次《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城厢区华亭镇西沙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6.3335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根据被征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一)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比1.3、1比1.1或1比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一)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二)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本次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0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 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

联系单位: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    联系电话:6730922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5日




2.月塘南片区二期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月塘南片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


因月塘南片区二期项目建设需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拟对月塘南片区二期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性质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月塘南片区二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月塘南片区二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性质上的房屋。(四至范围:东至学园南街,西临筱塘南街,南至南门西路,北至凤凰路,范围内不含拟保留的房屋,具体见附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594-2693860。

四、征收实施单位:莆田市荔城区建兴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镇海居委会丰美小区4幢43号,联系电话:0594-2230966、2230977、2230988。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被征收人应协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若被征收人拒绝配合的,其房屋可不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日


关于月塘南片区(才子)项目房屋征收告知


月塘南片区(才子)项目是月塘南片区改造的组成部分,月塘南片区改造已于2018年11月28日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现将月塘南片区(才子)项目有关事项告知: 


一、征收范围:月塘南片区(才子)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性质上的房屋。(四至范围:东为学园南街,西临筱塘南街,南至莆阳西路,北至南门西路,范围内不包含拟保留的房屋,具体见附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 0594-2693860。 

三、征收实施单位:莆田市荔城区建兴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镇海居委会丰美小区4幢43号,联系电话:0594-2230966、2230977、2230988。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五、被征收人应协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若被征收人拒绝配合的,其房屋可不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日


3.龙桥街道洋西村、泗华村7.1852公顷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厢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莆自然资公〔2019〕23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40号文批准的莆田市城厢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城厢区龙桥街道洋西村、泗华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7.1838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01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7.1852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根据被征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一)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比1.3、1比1.1或1比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一)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二)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本次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0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 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

联系单位: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    联系电话:6730922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5日


荔城区



征收范围: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古山村、西天尾镇后卓村


1.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古山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2011年度第四

批次、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荔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第四批次、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荔政〔2019〕4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该方案,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荔城区2011年度第四批次、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5日



附件

荔城区2011年度第四批次、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度第四批次、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期限

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二、四、八的征地拆迁范围涉及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古山村。征地拆迁具体范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8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第三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3〕164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2.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27.89亩



荔城区磐龙山庄片区地块一部分地块储备地获市政府批准


近日,市政府以莆政土[2019]78号文批准收回荔城区磐龙山庄片区地块一部分地块储备地,该地块位于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是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平台报批的经营性土地,用地面积27.89亩,用途为商住用地、教育用地和道路用地。


今年以来,我中心积极搭建平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加强与县区的沟通协调,团结合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完成本年度的收储任务。截止目前,2019年已收储8宗共2786.24亩国有建设用地。


涵江区




征收范围:政府用地、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


1.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其他农用地10.7621公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9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公告

(莆市公〔2019〕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5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437号文批复,批准使用土地合计10.7621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涵江区2019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9-02-01地块、2019-02-02与2019-02-03地块规划均为工业用地。

三、被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其他农用地10.7621公顷,合计使用土地10.762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19-02-01、2019-02-02地块面积0.006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二)地上物补偿标准:具体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用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用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使用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告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涵江区2019年度

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437号文批准的涵江区2019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使用土地方案》中,批准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10.762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被使用单位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涵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使用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该地块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养殖物)补偿费用以转账形式全部支付给地上物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本次使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0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六、该地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养殖物)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地上物的所有权人将被使用土地移交给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七、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管理机关单位、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3583800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4日


2.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约40万平方米


7月3日上午,莆田学院迁建项目涵江区征迁工作指挥部在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挂牌成立。该指挥部的揭牌,标志着莆田学院迁建项目涵江区征迁工作正式启动。区领导邹荔平、方振涵、王锦华、郭立红参加揭牌仪式。


据悉,莆田学院迁建项目(涵江片区)是全市重点项目之一,位于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项目用地面积约1100亩,经测算,需征收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涉及户数近1200户。预计利用3个月时间完成征迁任务。


莆田市涵江区2018年

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莆田市涵江区2018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期限

莆田市涵江区2018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的预申请项目为莆田学院迁建项目二期(师范医学组团),征地拆迁涉及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征地拆迁具体范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8年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9〕27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红线为准。


征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秀屿区



征收范围: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秀屿区山亭镇


1.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16.4663公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18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莆市公〔2019〕19号)


2019年5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9〕506号文批准征收土地合计16.4663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18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水田9.9397公顷、旱地1.7525公顷、园地0.0027公顷、其他农用地1.60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67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466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秀屿区2018年度

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506号文批准的秀屿区2018年度第八批次《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集体所有土地16.4663公顷。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被征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秀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1.3、1:1.1或1: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一)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二)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法定的计算方法,本次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320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给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单位: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5851997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8日


2.秀屿区山亭镇2.4096公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18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公告

(莆市公〔2019〕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5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299号文批复,批准使用土地合计2.4096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秀屿区2018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专用设备制造业)

三、被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秀屿区山亭镇国有水浇地2.286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3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2.409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

五、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用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使用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告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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